提 存 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8-10-08 16:37 大字

青岛前卫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

于功洪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将其与青岛前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160《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购买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台北路9号3单元602户房屋、合同编号为0161《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购买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台北路9号3单元702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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