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红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9-14 17:00 大字

【 基本情况】被告人赵红伙同其二弟赵海山、丈夫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网点房经营“洗头房”,进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维护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聪、李晨辉、李喜霞、王显波、严光辉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金保坤、许宏林、蒋亚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赵红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底至2013年4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1起,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 起,寻衅滋事犯罪1 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 2002年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容留卖淫罪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

【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晨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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