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小”与“崂矿”攀亲戚?
崂山矿泉水“蓝矿”遭遇“狸猫换太子”、创业买到假种子,法院宽严相济做判决……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市中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加强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创业亏损透支信用卡
被告人万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蔬菜大棚生产经营。2013年12月,万某在青岛市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于蔬菜生产经营,并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由于购买到假种子突然造成亏损,致使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万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共15.98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万某的亲属代为归还本金15.99万元。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万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万某在案发后较短时间内,即通过亲属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也取得青岛市某银行的谅解。鉴于万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崂小”攀附“崂山”侵权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知名崂山矿泉水产品之一,蓝色崂山矿泉水(简称“蓝矿”)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蓝色崂山矿泉水的正常销售,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崂山矿泉水”产品的外包装,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近似,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双方系同业竞争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使用商品包装装潢时,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与“蓝矿”极为近似,且瓶贴上汉字“崂小”的“小”字的两点相连,字形与“山”近似,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企业破产重整欠巨债
某造船厂前身为国营造船厂,股东为北京某集团和青岛某集团。某船舶制造公司系某造船厂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北京某集团参与某造船厂合资改制,并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国际船舶市场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某造船厂与某船舶制造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同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两案涉及近千家债权人,债权额高达91亿元。
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案后,在综合考量债务人管理层人员有无不良征信记录、债务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合理、重整期间的整体生产经营安排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后,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确保重整期间生产经营安全平稳过渡。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青岛中院采取程序集约,先后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形成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生效后,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今年5月14日,市中院裁定批准某造船厂、某船舶制造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第一笔35万元以下债权已于5月30日前发放完毕。
记者 樊蓉 实习生 姜宗德 通讯员时满鑫 王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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