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司法保障措施"护航“营商环境

半岛都市报 2018-09-13 06:2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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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及时偿还免刑事处罚典型意义:准确定罪量刑,依法鼓励自主创业

被告人万某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成立公司,承包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蔬菜大棚生产经营。2013年12月,万某某在青岛市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用于蔬菜生产经营,并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由于购买到假种子突然造成亏损,致使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万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59838.2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万某某的亲属代为归还本金1599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万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二审认为,万某某在案发后较短时间内,即通过亲属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也取得青岛市某银行的谅解。鉴于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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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尔集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典型意义: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被告人齐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庆某、张同某、王某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齐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海尔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张庆某、张同某也分别向齐某某发送海尔集团的各类数据信息,这些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四被告的行为给海尔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齐某某、张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张同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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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政府机关履行变更职责获支持典型意义:政府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

2005年青岛市某管理局崂山分局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的下属企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青岛市某管理局于2016年8月与青岛某时装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双方同意将合同涉及国有土地受让人调整为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时装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16年9月,崂山区不动产登记局为时装公司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的用途为科教用地。2017年1月,青岛市规划局根据时装公司的咨询,告知其涉案协议地块位于2010年青岛市政府批复的《金家岭山规划调整批复》部分地块范围内,地块面积规划为商业用地(1.7公顷)及高等学校用地(0.63公顷)。时装公司向青岛市某管理局提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将其不动产权证项下科教用地变更登记为商业用地,并调整该土地出让金,但青岛市某管理局未予受理。时装公司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对时装公司名下宗地用途变更之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并采取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已经于2010年5月作出《金家岭山规划调整批复》,将涉案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了调整,青岛市某管理局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上批复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的变更登记行为应为被告青岛市某管理局和崂山分局的法定职责,在其未予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青岛市某管理局和崂山分局共同履行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职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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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蓝矿赔偿真蓝矿经济损失典型意义:依法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其产品之一蓝色崂山矿泉水(简称“蓝矿”)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蓝色崂山矿泉水的正常销售,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工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崂山矿泉水”产品的外包装,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应当认定蓝矿为知名商品。该产品的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特征设计独特,且经原告长期使用,该包装、装潢已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有显著特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近似,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双方系同业竞争者。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使用商品包装装潢时,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与“蓝矿”极为相似,且瓶贴上汉字“崂小”的“小”字的两点相连,字形与“崂山”相似,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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