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服务不得重复收费 本市出台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违反规定将受双重处罚

半岛都市报 2018-09-12 06:14 大字

半岛记者娄花报道

本报9月11日讯青岛市是全省重要的口岸城市,为规范口岸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促进口岸服务行业健康发展,9月1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下发《青岛市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下文简称《导则》)。

根据《导则》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以中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应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进行设立,不得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其中在港口收费中,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关于收费项目设立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自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应做到“三实”: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在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做到“项目实”;应为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客户,确保客户周知。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根据本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相关规定,还会受到信用罚。目的是加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者的处罚与惩戒力度,促使经营者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解读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收费有哪些项目?

根据《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定价目录管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服务收费主要有5项,主要集中在港口服务领域,全部为中央定价项目。它们分别是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拖轮费。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青岛市物价局已通过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收费项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上述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以外,其余全部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或调整。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相关市场主体还应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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