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

青岛早报 2018-09-02 04:20 大字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商贸活动的迅猛增加,债务纠纷亦愈发增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部分债权人走上了以扣押、拘禁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方式索取债务的违法犯罪道路,致使因债务纠纷引发了非法拘禁案件。日前,记者采访了李沧区人民法院法官,综合几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例,“希望债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讨债走上犯罪的道路。 ”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说。

案例1

因股权纠纷 将合伙人拘禁

崔某和陈先生是生意上的合伙人,但因为股权有纠纷,两人一直没能达成共识,于是崔某就想到了找人将陈先生抓起来商谈股权的事情。2015年11月,崔某找到了刘某等4人,商量由他们对陈先生进行跟踪。当年12月,崔某在市北区某小区陈先生家楼下,给刘某等5人指明了陈先生及其驾驶的本田越野车,要求刘某等人伺机控制陈先生的人身自由。

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刘某等人尾随陈先生到市南区一家修车厂,见陈先生独自一人在路边,刘某等人就将陈先生强行拖拽上车,期间因陈先生在车内反抗,刘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用衣服蒙住陈先生头部,后刘某等人将陈先生带至南京路某停车场平房内,并通知崔某等人赶至该停车场平房内。

“在限制陈先生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崔某与其商谈股权纠纷事宜,至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等人才驾车将陈先生带至李沧区枣园路一偏僻工地处放走。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在被非法拘禁的5个小时里,陈先生因为被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陈先生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体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刘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刘某还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他参与人员也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期徒刑一年。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先生医药费等8000余元。

案例2

非法拘禁式讨债 赔钱又判刑

王先生向景某的公司借款3万元,一直没有归还,景某就找到朋友李某一起,于2017年6月的一天中午12时,在李沧区一家饭馆门口,将王先生强行拖拽到车上,并带到景某公司的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景某指使李某对王先生进行殴打。言语威胁,一直到当天下午6时许才将王先生放走。经法医鉴定,王先生左颧部皮肤擦伤;双眼睑挫伤,球结膜下出血;唇粘膜出血破损;躯干及肢体皮肤挫擦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景某也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因为之前有过因讨债非法拘禁他人的经历,并且被判刑过,放走王先生后越想越后悔,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景某交代,他当时也是一时冲动,才非法拘禁了王先生。事发后,景某和李某也主动找到王先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景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中,景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王先生因为借钱一直不还,才导致景某等人将其非法拘禁的后果,王先生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借钱不还属于民事行为,不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王先生无过错。另外,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并交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假释;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

参与讨债也被判非法拘禁罪

辛先生和王某、段某等人有经济纠纷,2016年5月一天的下午2时许,王某在市北区一处市场内发现了辛先生,随后将辛先生强行带到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某小区内的王某的家中,限制辛先生离开,王某还在家中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并且强制辛先生写下了7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时,王某又通知了和辛先生也有经济纠纷的段某,让段某一起来向辛先生讨债。段某来到王某家中后,同样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并且也强制辛先生写下了3万元欠条。一直到第二天早晨,辛先生才被放回。

辛先生被放回后马上报了案,经法医鉴定,辛先生体表散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段某也被抓获。案件审理中,被害人辛先生书面对被告人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段某的辩护人提出,段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段某是初犯、偶犯,也是从犯;被害人辛先生欠债不还,存在过错,希望从轻处罚。 “辛先生是被王某非法拘禁的,段某是后来被王某叫到现场,对辛先生实施了殴打等行为,我们认为段某是从犯。 ”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关于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段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采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王某、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段某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段某取得被害人辛先生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4

2万讨债“辛苦费”换一年多刑期

赵某(另案处理)和张先生有经济纠纷,马某被赵某从外地请来向张先生讨要这笔钱。 2017年1月初,马某驾车至青岛某停车场找到张先生的黑色丰田车,将事先备好的GPS定位装置吸附于该车下。

10多天后,马某根据GPS显示位置,驾驶商务车至李沧区君峰路某娱乐场所院内,找到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当晚10时许,马某见张先生出现在该场所门口,就将张先生强行拖拽至商务车内,并驾车开往江苏省某县。期间,马某向张先生索要赵某的欠款,并殴打张先生,后张先生同意找朋友帮忙偿还部分欠款,马某告知赵某后,赵某同意。

张先生将部分钱转给赵某后,马某才将张先生带到江苏省某县一处宾馆,放张先生离开。赵某支付给了马某2万元的讨债“辛苦费”。张先生回到青岛后,马上报了警,经法医鉴定,张先生被殴打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马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先生也有过错,法院应该从轻处罚马某,但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张先生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版撰稿 记者 孙启孟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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