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半岛都市报 2018-08-24 07:25 大字

半岛记者邓慧秀整理

根据青岛市2015年9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关于供热设施管理划分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也就是说2015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住宅,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管理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未安装计量表的小区,入户阀后的供热设施管理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2015年9月1日前建设的住宅,从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单元公共主管和用户家中的供热设施管理归用户所有,其中单元公共主管管理归该单元的供热用户共同所有,因此公共主管出现漏水维修,需本单元使用该主管道供热的所有供热用户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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