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早报 2018-08-22 06:19 大字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目前,青岛市在用的超过使用年限、腐蚀损伤严重等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 (以下简称废旧气瓶)数量众多,安全风险大,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自即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入财政专项资金回收报废处理废旧气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气瓶由市、区(市)财政出资回收并报废处理。废旧气瓶回收按照每只50公斤气瓶45元、每只15公斤及以下气瓶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发放给废旧气瓶持有者;废旧气瓶报废处理给予每只15元的补助,发放给报废处理单位。

市财政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回收并报废处理的废旧气瓶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列入2019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其他区(市)由其本级财政列支,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回收报废处理废旧气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应当交有关单位回收,统一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1.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

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气瓶;

3.护罩脱落或者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瓶体的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气瓶;

4.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

5.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及有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

6.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及螺纹有裂纹缺陷的气瓶;

7.其他损伤、腐蚀严重及有明显焊接缺陷的气瓶。

(二)废旧气瓶由检验机构负责破坏性处理,方式为压扁或者瓶体解体,不得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破坏性处理,以避免废旧气瓶被重新使用。

三、规范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程序

各区(市)政府要选择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作为废旧气瓶回收、置换单位,统一回收废旧气瓶,镇、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废旧气瓶回收单位。回收的废旧气瓶选择有气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报废处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废旧气瓶回收。持有废旧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将废旧气瓶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或者镇(街)进行回收并登记(市内三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见表格),按照规定标准先行给予补助。居民用户每户最多上交2个15公斤及以下气瓶。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回收的废旧气瓶应当进行报废处理,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回收补助。

(二)废旧气瓶登记。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镇(街)对回收的废旧气瓶进行登记,载明用户单位(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报废气瓶规格数量、报废原因、补助发放情况等,并由持有者签字确认。

(三)废旧气瓶置换。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提供喷涂单位标识、编码的自有产权气瓶,补助资金可用于抵扣新气瓶押金。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同时回收社会在用的未达到报废标准但超期未检的气瓶,并折价置换自有产权的新气瓶,对回收的气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四)废旧气瓶报废。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镇(街)回收一定数量气瓶后,联系报废处理单位(市内三区报废处理单位见表格)进行核查,由该单位的专门车辆运输至报废处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报废处理。废旧气瓶报废处理应当签署委托单,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字盖章。报废处理单位应当对报废处理的气瓶出具报告,已进行报废处理后的气瓶归报废处理单位所有。

有关部门查封、扣押的废旧气瓶强制进行报废处理,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报废处理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气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落实气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和气瓶管理档案,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要按照规定检查用户液化石油气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检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二)强化组织宣传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筹集专项资金,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废旧气瓶的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将所有在用的废旧气瓶进行置换、闲置的废旧气瓶进行报废处理。要组织镇(街)、社区居委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落实到每一户居民、用户。镇(街)可联系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设立置换点,现场进行废旧气瓶的回收、置换工作。

(三)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核实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的数量。财政部门根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拨付有关单位。

各区(市)政府要于8月底前印发实施方案,9月1日起全市同步开展废旧气瓶回收、置换、报废处理工作。市内三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区(市)于2019年底前完成。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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