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罚涉假医院暴露食药监管的软肋

南宁晚报 2018-08-13 05:27 大字

■斯涵涵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8月12日大众网)

看到这个600多元的处罚数据,很多人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以为自己看错了或者报道出错了,但官方处罚信息截图证实确有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这般说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收入167.50元,罚款525元,看上去是在依规处理。但是,据了解,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如此资质,应该分得清真药假药,但这家人民医院,不仅购进了假药,且还全部销售完毕,也就是说,这批假药通过民众信赖的医院渠道已经送到了患者手上,可能已经服用。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多种处罚中,执法部门却挑了一个最轻的,不得不让人怀疑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避重就轻。

在严打假冒伪劣、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都要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背景下,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的医院居然涉假,监管部门只按照较低一级处罚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如此挠痒痒式的从轻处罚,明显难以服众。

当然,鉴于橘红属于中药,其“假药”成分及成效可能没有那么直接、严重。但既然使用了假药这一词汇,医院行为确实也违背了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应当给予详细备注,以释众疑。这批假药给患者带去何种身体损害,以及医院制假的信息会对公众造成何种恐慌,将对政府公信造成何种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在公布信息前应该有所预判,用专业化、主动性的负责任作为来打消公众担忧,避免陷入被动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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