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补贴提高,申领门槛降低 青岛创业政策惠民新变化(三)

半岛都市报 2018-08-10 07:39 大字

[政策解读]

半岛记者徐抒彦通讯员刘明馨整理

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毕业年度界定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至毕业次年的7月31日,在此期间被本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认定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报或漏报补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在本单位正常就业的小微企业,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补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照小微企业为毕业生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本市公布的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发。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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