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父亲去世房产大部分给“外人”

半岛都市报 2018-08-06 05:13 大字

家住崂山区的张女士最近很是郁闷,因为自己的父亲去世之前将房屋的产权全部遗赠给了自己的“女朋友”。在张女士看来,父亲的遗产理应由自己这个独生女儿继承,无缘无故分给“外人”,让她不能接受。

据了解,张女士的母亲在2003年就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张女士结婚生子和父亲来往较少。张先生因生活寂寞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因年龄都比较大了,加上子女的反对,因此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15年,张先生患上了癌症,之后一直是崔女士对他的生活进行照顾,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张先生特意找来了两名律师,在他们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的产权在他去世之后均归崔女士所有。张先生在遗嘱上签字并摁了手印,律师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2016年,张先生去世。张女士认为,父亲的遗产理应由她这个独生女儿来继承,并拒绝了崔女士要求将房产过户的要求。随后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生前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既有见证人也有文书和录音录像等证据,是张先生真实意愿的表达。张先生名下房产是其和前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先生占有房产的一半份额。张先生前妻去世之后,前妻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先生和女儿平分,也就是说张女士占四分之一份额。青岛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女士占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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