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热”可能被追刑责
半岛记者刘婷婷整理
“热”作为商品,偷盗热行为与入室盗抢同属于盗、抢性质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偷热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责,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了更好地维护供热秩序及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安排专门人员对停热用户进行100%稽查,一旦发现违法偷热用户,热力公司将依法严惩。
期间,敬请广大报停用户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同时,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也欢迎广大居民用户对发现的违法用热户进行举报(供热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举报电话:8566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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