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出台(下)
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日前,青岛市委印发了《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对各级推动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严肃依规处理。那么,哪些是会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当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对廉洁履行职责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监督;应当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廉洁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报告廉洁履行职责情况。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备案: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入股公司、企业,或者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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