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何“抢不回”孙子

老年生活报 2018-07-25 09:29 大字

案情

2000年,陈某经人介绍认识马某,并与之领证结婚。次年,他们的儿子小强出生。但陈某和妻子马某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小强由陈某抚养,马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万元。 2017年陈某因病去世,由于马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老陈夫妇以继承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强爸爸去世,我担心爷爷奶奶年纪大了照顾不好孩子,可他们不让我见孩子。 ”紧接着,马某又将老陈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小强的监护权,小强跟随自己生活。

“离婚后这些年,她连抚养费都不肯给,根本没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小强都是我们这边带的,他也说要跟我们生活。 ”老陈夫妇情绪激动,不同意马某带走小强。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老陈夫妇就拉着小强到法院,要求他向法官表示自己想和爷爷奶奶生活。但法官在与小强单独谈话时,他却一言不发,始终沉默应对。

法官多次沟通后,小强终于吐露心声:“我很想妈妈,可爷爷奶奶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我跟哪边生活都可以,但无论跟谁,都觉得对不起另一方。 ”

小强的母亲及爷爷奶奶得知其想法后,态度渐渐有所缓和。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陈夫妇确认马某享有小强的监护权。

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理所当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在其尚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没有监护资格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爷爷奶奶、外爷爷奶奶。当然,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本案中,正是孩子的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

家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

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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