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出台(中)

半岛都市报 2018-07-20 07:10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海玉整理

日前,青岛市委印发了《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对各级推动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严肃依规处理。那么,哪些是会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严禁在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独断专行、擅作主张。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三)个人或者少数人私自处置公共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在发展党员、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工作中,违反公正公开原则,优亲厚友;

(五)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在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刁难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冷横硬推,吃拿卡要;

(二)违背群众意愿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搞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加重群众负担;

(三)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出发群众;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群众;

(五)对应当公开的村(社区)党务、财务、事务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进行公开;

(六)其他刁难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严禁在村(社区)事务决策、管理、服务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共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谋取私利;

(二)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三)在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福利事件以及村(社区)“一事一议”小工程建设,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违反公正公开原则,搞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其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违反社会公德,伤风败俗,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薄养厚葬,或者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

(二)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酗酒闹事、谩骂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

(四)其他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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