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出台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取缔,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停产
散乱污”企业整治现场。[热点聚焦]
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刘婷婷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检、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根据青岛市环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对“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二、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各级自然保护区、产业集群区域、群众环境投诉较多区域以及其他废气、粉尘等污染突出的区域。根据辖区特征,可不局限于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散乱污行业类别,结合落实市区和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文件要求,一并开展排查。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所有行业中的企业,如没有环评手续、没有相应治污设施的企业。
依照规定,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则、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气、废水等的企业,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取缔。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停产,同时补办相关手续,手续齐全之前,不能擅自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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