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经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离婚。那么应该提交哪些证据呢?
这些证据包括派出所出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交费单据等,这些证据的出具单位都属于一些公权力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证据一般可以被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后,当事人要敢于张扬,使单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能够确认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但是却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不应该害怕,要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以确定对方打人的事实,对于伤情最好自己拍照,并保留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以便离婚的时候可以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和自己受伤害程度的情况。
肖雪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在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诉讼资源丰富。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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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静1345526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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