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政业务不再提供复印件

青岛早报 2018-07-18 05:08 大字

早报讯 日前,青岛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的通知》,自即日起,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市民办理民政业务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符合该项业务登记办理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复印件。

根据《通知》要求,如需复印件留存纸质档案的,由经办机构自行复印存档或拍照留存。对网上公开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同步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婚姻、收养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如原件符合登记办理条件的,婚姻、收养登记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登记处自行复印存档。

《通知》同时指出,如确需申请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含加盖公章情况)的,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业务宣传、办事指南、表格说明等公开信息里作详细、明确的说明。

(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宋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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