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出台(上)
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海玉整理
日前,青岛市委印发了《青岛市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对各级推动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若出现违规行为,将会严肃依规处理。那么,哪些是会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二)干扰、阻挠、破坏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或者煽动、组织、参与越级访、集体访或者聚众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
(四)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或者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势力、黑恶势力、霸痞分子等干扰、操纵选举,或者破坏选举秩序;
(五)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内部拉帮结派、争权夺利,搞团团伙伙,制造矛盾、破坏团结;
(六)其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第五条严禁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车,长期占用、借用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挤占便民服务场所,使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豪华装修装饰办公场所、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家电、配备豪华物品等;
(三)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四)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五)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福利、补贴、补助;
(六)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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