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证件乘地铁罚5倍票款
●明确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增加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行为区分情况调整处理规定。●增加了有关安全保护监测措施费用承担主体的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青岛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保障作用。近年来,地铁建设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条例》颁布实施时青岛市地铁尚未投入正式运营,实践经验不足,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统一办手续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可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导向作用,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体现规划先行、多规合一,保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不一致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可作价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
《条例》增加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轨道交通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除了要有科学的规划、建设、运营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还必须要有持续、稳定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依此,外地有城市采取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土地,作价以资本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后,注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企业,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政府先期投入、还本付息及后续运营与维护的投资压力。据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用地 (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必须与轨道交通工程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相关手续应当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
持伪造证件将移交公安机关
《条例》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行为区分情况调整了处理规定。同时修改完善了对各类违反票务管理行为的处置措施,并将原第五十二条中对违反票务规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内容相应删除。具体内容是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形及时报告
《条例》增加了有关安全保护监测措施费用承担主体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采取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此外,《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本版撰稿 首席记者 于顺 见习记者 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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