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告知书
舒再朝:
关于你提出的要求认定青岛市市北区明霞路 18 号 106 户北侧未登记房屋,经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会议讨论并确定:
以上未登记建筑不符合认定的条件,不予认定。
如果对本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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