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金胶州 2018-05-22 08:36 大字

为维护我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场所,或者冲闯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材料、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穿着状衣、焚烧物品、跳河跳桥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滞留、滋事,或者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办公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八、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2018年5月6日

新闻推荐

小满到湿气冒 教你把病赶跑

昨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夏季是阳气最盛的时期,小满作为夏季的第二个节气,从这时候起市民要开始调整日常饮食起居,才能健康...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