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修订《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
□记者肖芳报道
本报青岛讯4月28日,青岛市物价局、市卫计委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
新规进一步明确对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并着重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具体化的规范,让医疗机构更清楚地知晓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具体说来,新规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对公立医疗机构公示药品零差率销售做了进一步明确,并一一细化了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公示的要求更加具体等;二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等;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三是强调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患者自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由其自愿选择,签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四是规范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将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加强管理,并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五是明确了门诊患者购买药品自主选择权。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新规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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