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价公示须更加具体 新版《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下月实施,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药店买药
半岛全媒体记者娄花报道
本报5月2日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半岛记者5月2日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通知,新版《规则》6月10日起实施,包括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等七大变化。
新版《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新版《规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公示投诉电话和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电话,方便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费用问题的咨询、投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收费管理科室、价格监督站(岗)、价格咨询台等,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咨询、投诉等事宜。未设置收费管理科室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及协调处理价格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完善自主控费机制,妥善整理和保存医药价格、成本相关资料,分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成本监审(调查)、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价格(成本)数据、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所受理的医疗机构的价格投诉和举报。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违反卫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曝光价格违法行为。
新版《规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链接发现违规预防接种快打12345举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徐军报道
本报5月2日讯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但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目前守护儿童健康、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就是预防接种。5月2日,青岛市卫计委发布今年第4号健康消费预警,提醒给孩子注射疫苗时要选择规范单位、查看疫苗质量是否合格。
卫计委提醒,预防接种一定要选择符合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及培训合格的人员,切勿贪图便利,损害自身健康。如果您或孩子、家人接种后有异常反应的话,应立即向接种单位反映,一旦发现违规开展预防接种活动的,市民可及时拨打12345举报。
《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为何要进行修订?“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市物价局相应出台了《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青价检〔2016〕2号)。”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本市医疗改革的深入,为更好发挥《规则》的规范指导作用,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首先明确了市及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变化二:“再就是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要求。”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殊需求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签订《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等。
变化三:“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变化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等。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变化五:“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或购买药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变化六:“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变化七:“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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