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半岛都市报 2018-04-24 05:56 大字

办理条件

一、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比例。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一到两年启动一次。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应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应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低保: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的家庭。

(三)雇用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四)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家庭。

(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5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八)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九)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一)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十二)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处理的。

(十四)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五)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签字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按以下方法分别办理:

(一)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户主(家庭实际居住地一方)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市)民政局(或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二)城市居民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低保救助。

(三)城市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1、户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六区),且在六区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

户口在六区,在四市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租住、借住、寄居的,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2、户口在四市,在六区居住且有固定住所(具有房产证)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租住、借住、寄居的,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户口在四市,且在四市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

在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内的低保待遇申请由其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独立管理,按照六区模式进行办理。

(四)农村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

(五)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应随其父母一起申请办理。

(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以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七)对于户口在本市而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市北区优抚科审核后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按月办理。

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洛阳路街道一楼大厅(商水路16号)

(二)电话咨询:0532-848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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