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债务人
青岛博朗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建筑材料总公司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顺昌实业公司
主合同文书编号
2015 年胶中额字 021号
2016 年胶中额字 015号
2016 年胶中借字 005号
2016 年胶中借字 007号
2016 年胶中借字 008号
2016 年胶中借字 010号
2016 年胶中借字 011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36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37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38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39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40号
2016 年 KZ29645 押汇字 16000041号
980941
980942
980943鲁中托委(WD015/95)号
币
种
人
民
币
人
民
币
人
民
币
截止 2018 年 3 月 2 日账面本息金额本金(元)534,217,819.372,153,130.00267,144.91
利息(元)72,970,318.56
6,362,898.42
1,780,829.80担保合同编号
2014年胶高保字102 号
2015年胶高保字021-1 号
2016年胶高保字015 号
2014年胶高抵字033-2 号
2014年胶高抵字033-3 号
2014年胶高抵字033-4 号
2015年胶高抵字021-1 号鲁中银信业人字[1998]第 号
担保人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王志军、 官红岩、青岛华山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凯金远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垫付诉讼费等折合人民币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顺昌实业公司
青岛建达摩托车公司0.000.000.00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二级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3日
95年 WD 字第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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