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半岛都市报 2018-04-12 06:29 大字

事项名称:医疗救助申请办理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9号)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洛阳路街道一楼大厅(商水路16号)

办理条件:

一、救助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向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

(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青岛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四)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2016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申请材料:

在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结算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填写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认定审批表,并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非青岛户籍患者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基本流程

(一)在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结算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低保家庭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道)、本市户籍其他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非青岛户籍救助对象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市北区优抚科审核后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按月办理。

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洛阳路街道一楼大厅(商水路16号)

(二)电话咨询:0532-848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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