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08年,宋某某所有的一处住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于2011年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11年7月31日,宋某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于 2011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以征收时的评估价格 7000元为标准赔偿宋某某拆迁补偿金514780元。青岛中院以该决定书剥夺了宋某某选择房屋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区政府重作赔偿决定。2014年4月22日,区政府再次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某某可在货币赔偿和房屋赔偿两种方式间选择;如选择货币赔偿,依据征收时的评估价格给予其拆迁补偿金及搬迁补助费等补偿;如选择房屋赔偿,由宋某某选定房源、户型后,与区政府互相结算差价款。宋某某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 20000 元到 22000元,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角度出发,法院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及过渡费3532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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