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风险防范 避免“执行不能”
□本报记者 孔浩 通讯员 王京波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权利人应该考虑到胜诉后申请执行存在“执行风险”。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建议———
“执行难”是当今社会一个焦点问题,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只
要生效
法律文
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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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就是“执行难”,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偏颇。“执行难”应当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但是另外一种情形,即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现代社会各种交往联系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商业往来中往往蕴藏着各种风险,当事人有没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能否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结果可能有着天壤之别,从以下几个案例中可以略窥一二。
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某银行于2016年向李某某、许某某贷款50万元,用于收购、储存大蒜,由另外两对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李某某、许某某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经营决策不谨慎,导致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各被告偿还贷款5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李某某、许某某仅有一处农村住房与父母共同居住,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除银行贷款外还欠民间借贷数十万元,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其他保证人也因各自拖欠的银行贷款被起诉、执行,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院经充分调查后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公司无任何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
2015年6月,某钢铁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了销售矿渣微粉的协议,累计供货货值51万余元,某物资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欠13万余元没有支付,双方协调不成进入诉讼,法院判决某物资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13万余元。执行中通过调查发现,该物资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是一对农民夫妇,公司没有任何固定资产,因为融资成本过高,经营不善,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变成了一个空壳,没有任何履行能力,某钢铁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显然缺乏对交易伙伴的了解。
执行申请人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案件得以执结
2013年,李某某与齐某某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在法院诉讼期间,李某某就凭着对齐某某的深入了解,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齐某某在大连购买的10余套房产。后法院判决齐某某偿还李某某股权转让款3050万元及利息,法院在执行中拍卖了齐某某在大连的房产,偿还了1800余万元。李某某又及时提供线索,法院通过深入调查顺利预查封了齐某某在青岛购买的还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商铺两套,并根据齐某某急需要融资的情况,申请法院将齐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出行、融资都受到了限制,最终迫使齐某某主动偿还了全部剩余本息,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当事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执行不能结局。
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如: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收入情况、银行账号及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还应注明该法人的出资人是否投资到位,是否抽逃、转移注册资金,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要有市场风险意识,进行最有效的诉讼投入。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得到执行,司法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判断和确定,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很多因素。不要因为担心诉讼风险在缴纳诉讼费后就不愿再增加诉讼投入,忽视了财产保全。虽然进行财产保全,投入大,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到如采取了财产保全的话,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被告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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