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戴犬牌 最高罚款千元
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办获悉,自即日起,岛城全市范围开展捕捉流浪犬和查处违规携犬专项整治行动。捕捉流浪犬的同时,对携犬出户不佩戴犬牌、犬只不束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粪、携犬进入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的行为,由公安或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全市整治不文明养犬
据介绍,近年来岛城饲养犬只的家庭越来越多,其中出现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遛狗不拴狗链、随地便溺、犬只吠声扰民、流浪犬伤人等现象也随之而来,影响了周围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破坏了城市环境。为顺应市民对美好城市环境的新期待,解决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运行管理中存在的扰民突出问题,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根据“美丽青岛行动”相关工作部署,市城管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捕捉流浪犬和查处违规携犬专项整治行动。
违规养犬依法查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组织捕捉流浪犬和查处违规携犬专项整治。在整治流浪犬方面,各区市将加强流浪犬捕捉队伍管理,提高专业能力和捕捉效率,彻底捕捉流浪犬。优先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流浪犬实施捕捉。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将发动辖区居民,对流浪犬分布情况摸排,协助执法部门建立台账,配合捕捉工作。公安机关在3月底前,完成犬只收容基地扩容建设,确保犬只收容工作顺利进行。在整治违规携犬方面,将第一时间解决违规携犬扰民问题。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犬只未束牵引带或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携犬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涉犬投诉举报100%解决
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将结合辖区和职责实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宣传“一根绳、一块牌、一张纸、一个袋”文明养犬遛犬方式,营造文明养犬良好氛围。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社区宣传栏开辟文明养犬专栏,增强社区居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和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将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针对市民投诉涉及犬类方面的举报,依法及时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办理,并将处结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确保群众诉求问题100%解决、100%满意。
解读
养犬扰民依法处理
为规范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好文明城
市良好形象,青岛市于2016年制定颁布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
例》。作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公安局对该《条例》
做了相关政策解读。
1、哪些区域不允许遛犬?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三
类场所: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
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
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第三类场所包括
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
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
笼或者怀抱。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2、公安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扣押犬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携
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的;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狗叫声扰民严重,应当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4、被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
倡议
文明养犬不能扰民
据介绍,《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制定颁布。根据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办发出文明养犬倡议,希望养犬市民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安全免疫手续,真正爱护自己豢养的犬只,不随意遗弃、丢弃,不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养犬证件,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外出遛犬时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意践踏草坪、花坛,不占用公共设施,要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板和塑料袋,随时清理宠物犬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防止扰民现象发生。
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 张君 周欣 摄影报道
制图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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