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9%调整为8.8%
■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天。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增加60天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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