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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3名嫌犯遭严惩

青岛早报 2017-12-10 03:55 大字

警方抓获齐某、高某后,姜某负案在逃。青岛市警方随后网上追逃姜某。后经崂山区法院判决,齐某、高某因犯绑架罪,分别获刑14年、12年。迫于警方压力,今年4月3日,走投无路的嫌犯姜某到警方投案自首。近期,崂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姜某做出一审宣判。

崂山区法院查明,2009年7月初,被告人姜某与齐某预谋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以找女青年做情人为由诱骗女青年,然后实施绑架勒索钱财。后齐某租赁了一辆现代轿车作为交通工具。 2009年7月28日前后,被告人姜某与齐某租赁了城阳区史家泊子社区的6楼房屋一套,用于关押被害人。

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姜某与齐某诱骗被害人小王到租赁房,先持刀威胁,脱光小王的衣服,并用绳子捆住。期间,被告人姜某两次强奸小王,并让齐某用手机拍摄了视频及裸照,向小王亲友索要赎金10万元,未果。 8月2日,齐某将绑架一事告知老乡高某,让高某帮忙看管,高某从当日开始看管。

200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姜某同齐某、高某预谋再绑架一名女青年,由高某在网上和被害人小刘聊天,并约小刘在城阳汽车北站见面。小刘被骗到租房处,次日,被告人姜某逼问出她随身携带的招商银行卡密码,由齐某、高某分两次从该卡内取款9060元。 2009年8月5日,齐某给小刘的母亲打电话,索要赎金2万元,未果。在绑架刘某期间,被告人姜某与高某分别强奸了小刘。案发后,警方追缴并发还小刘8600元。

崂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指挥同案犯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最后判决被告人姜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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