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岂能只靠“限行”让路
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8月27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活动的组织者同样难逃法律的责罚。因此,“暴走团”不仅不应该抢占机动车道,并且交警也不应通过“限行”让路。
人民群众有锻炼身体的需求,而实际上,无论是场地之争,还是组团暴走,其实根本上反映的都是一个问题,即现有的公共场地、设施等,已经无法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运动健身需求。试想,如果场地充足,谁愿意拉下脸来,和自己不相干的人吵架动粗?谁又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在机动车道上暴走锻炼?
更何况,青岛市从五年前就开始出现“暴走团”,目前已有多支队伍。但很多队伍是在体育场等地进行活动。只要相关管理部门多动脑子,加强管理和规范,让“暴走团”在规定的范围内锻炼,并非不可能实现。并且,在该锻炼的场合内锻炼,才会保障锻炼人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良好。
因此,“暴走团”只靠“限行”让路行不通,更不应该开这个绿灯。人民群众锻炼身体的诉求需要满足,而人们正常出行的权利也应该保障。这也就意味着,解决“暴走团”问题,并不是交警部门一家的事儿,还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来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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