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行让路的法理依据何在?
□内蒙古马涤明
这个消息传出后,估计各地暴走团会奔走相告。如果其他路段上也有暴走团,会不会要求交警也为他们搞弹性限行?暴走团上路暴走合法了,广场舞大爷大妈们会不会也要求道路资源公平使用,毕竟广场舞也是群众健身,暴走可以享受机动车弹性限行,广场舞就不行?其他地方一些已经走在、舞在道路上的大妈大爷,会更加理直气壮,将其成为要求占道合法化的有力例证吗?
占道暴走,并没有因为出现死伤的交通事故而停止,仅在青岛市南区一个广场附近,每晚就有6个暴走团、上千人上路。他们的执着,或许来自于“汽车不敢撞我们”的自信。而前几天南通一个暴走团殴打公交车司机,“暴走团”竟成“暴打团”,似乎是传递着一些健身者坚决捍卫“路权”的决心。
这个背景下,青岛市南区以限行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引发舆论争议,在意料之中。反对的声音多,不一定代表舆论正确,但限行机动车为暴走让路的做法对不对,必须从道理特别是法律上讨论清楚。
笔者认为,暴走团将机动车逐出机动车道,首先是规则的失败。而不讲规则者的胜利,对法律、法治社会意味着什么,也值得深思。
在暴走团不肯让步、不肯遵守规则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以限行机动车来避免交通事故。可这本末倒置的治理方式,在暂时平息了一个问题之后,会否生出更多的问题,相关部门又有没有充分的评估呢?官方称是“走访了解了居民健身需求后”作出限行决定,但公共道路涉及所有市民、司机的权益,只走访“健身居民”,覆盖面是否太小?
交警部门搞弹性限行是否于法有据,也值得商榷。
《道路交通法》39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显然,暴走、广场舞之类的健身活动不在上述规定范畴,日常健身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是同一概念。若有市民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胜负难料。
运动健身场地不足,是实情,也是政府对民众的欠账,但却不应以此作为逾越规则、开拓健身场地的理由。限行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的先例一开,是否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导致“强行开拓场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才是最让人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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