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中住宿费分6档
早报讯 昨天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含公寓)的建设标准和收费问题。该通知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0日。
学校不得跨学年收住宿费
根据规定,住宿费按学期或者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学校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费予以减收或免收。
“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或收取押金。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强调,学校收费前应报经学校宿舍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在每栋公寓醒目位置与 《青岛市公办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自愿
学校安排宿舍,既要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又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
宿舍条件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学生公寓根据入住人数、硬件配备等基本条件,分为A、B、C、D、E5个档次收费,分别对应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市物价局要求,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 孙启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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