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新界定高污染燃料目录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重新界定。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青岛市印发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划分和确定。2017年,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 (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共三类。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根据青岛市实际情况,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高污染燃料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记者 黄飞 通讯员 王诺 薛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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