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敌畏牌”粮食,你敢吃吗?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市某菜市场经营一家粮油店,去年8月,其曾三次对其在售的粮食喷洒农药敌敌畏,致其在售的粮食受农药污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从王某粮摊上提取粮食样品进行了化验,随后与公安机关一起没收了王某在售的粮食及农药敌敌畏、喷壶,并对刘某进行罚款12万元。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市南公安分局,市南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在收摊前,没有对粮食进行遮盖,就举着兑好敌敌畏的喷壶,对着粮食摊上空周围来回喷,放粮食的案子上面也喷了,没有注意避开摊子上的粮食,我三次喷敌敌畏都是这样喷的。”犯罪嫌疑人交代:“我觉得敌敌畏液体落到粮食上能减少粮食生虫子,一点液体落到粮食上也不会有太大毒性,而且用不了几天这种敌敌畏液体就挥发了,不会给食用的人造成伤害。”但当办案人问及“ 你自己是否食用沾有敌敌畏液体的粮食?”时,他却果断地回答“我不会吃的。”
经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粮食中以下13种粮食分别检测出敌敌畏成分:玉米粒 0.83mg/kg;毛绿豆 0.034mg/kg ;五常大米 0.037mg/kg ;花生0.59mg/kg ;花豇豆0.060mg/kg ;黑芝麻0.036mg/kg ;黑香米0.012mg/kg ;薏仁米0.067mg/kg ;玉米面0.10mg/kg ;黄豆粉0.012mg/kg;黄豆0.020mg/kg;糯米0.018mg/kg;白芝麻0.052mg/kg。
王某明知是有毒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南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郭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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