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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可享生活照料护理 青岛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确保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半岛都市报 2017-08-05 11:10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刘笑笑通讯员华玉琴宋培廷报道

本报8月3日讯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相关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8月3日,青岛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护理,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其中,新增照料护理内容,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意见》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同时,提高救助精准性,供养标准上改变以往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方式定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残疾人托养中心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长期照料护理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孤老。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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