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令”?向任性带娃说“不”

山东法制报 2022-03-04 11:00 大字

“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因为自己感情不和,就拿孩子作为示威手段,既不承担‘ 养’ 的义务,更未履行‘育’的职责,孩子的身心如何能得到健康发展?”法庭上,莱西法院日庄法庭李发旺法官焦急地对这对儿离异夫妻进行教导和劝诫,并根据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法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两年前,张某因感情不和起诉与赵某离婚, 11岁的婚生子赵某甲判由其父赵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 元。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指责赵某对孩子疏于管理,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也因此不让张某探视孩子。直到今年1月,赵某以“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花费” 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并诉至莱西法院。

法庭上,承办法官了解到孩子因为性格内向,在学校存在不合群、言语少等抑郁倾向,已经严重影响到身心健康成长,而这与父母的监护失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直接关系。于是,便发出了这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张某及时支付抚养费,赵某配合张某探视,双方多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心理状态,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并告知双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告诫双方“依法带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任,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时代开启。若“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义务人违反“家庭教育令”内容,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一次撑起了坚强的“保护伞”。李发旺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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