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还是借贷这个案子讲清楚了

半岛都市报 2021-01-29 03:18 大字

本报1月28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刘玉凡通讯员单松源谭美娜)1月28日,莱西法院通报一起案件,曹某与耿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建设莱西市某项目施工工程,由耿某投资134万元,预期收益不低于年利率12%。同时,曹某为耿某另行出具《协议书》,载明“欠款人曹某就耿某莱西市某项目投资款134万元达成以下协议:1.无论项目盈亏均保证还本金;2.利润部分最低保证利息钱1分息。”

此后,耿某将134万元交付给曹某。曹某以个人名义分包施工工程,耿某未参与工程施工和管理。工程竣工后耿某向曹某主张还款,曹某称双方是投资关系,投资未盈利,不应承担返款义务。

莱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虽然与耿某签订《合伙协议》称“共同投资”,但从协议内容可见耿某“投资”款项系“无论项目盈亏均保证(偿)还本金”,并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耿某并不参与工程的施工、结算等相关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关系。最终判决曹某向耿某返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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