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磋商?修复“受伤”河堤
日前,莱西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案人员会同该市水利部门业务骨干、相关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照修复方案,对因违法取土造成破坏的大沽河河段堤防修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场发现,曾经因取土造成的深坑已被填埋平整,与周边堤防无异,填埋所用土质亦符合标准,大家一致认为该河堤修复符合方案要求,达到了验收条件,河道生态得到有效治理。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里,被破坏的河段堤防能够及时修复如初,实现了诉前保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主要得益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诉前磋商机制,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2020年12 月下旬,莱西市检察院在“河长湖长+检察长”水域治理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巡查活动中发现,该市马连庄镇大沽河河段一处堤防被违法取土,河堤遭到破坏。该院立即指派公益诉讼办案组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河段堤防被违法取土后形成了长 20 米、宽5 米、深3米的深坑,河道堤防工程遭到严重破坏,办案人员立即制作勘验笔录,拍照固定证据。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莱西市检察院决定进行立案审查,跟进监督,为确保被破坏生态及时得到修复,提升监督质效,该院同时决定启动诉前磋商程序,主动对接水利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并召开检察院、水利局、镇政府三方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属地政府约谈相关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水利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修复方案,检察机关跟进实施法律监督。经过工作,相关责任人主动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修复责任,恢复堤防原状。据此,莱西市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据了解,设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是不断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对运用简易程序解决侵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有益探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对磋商后,被监督单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如果被监督单位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肖永波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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