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外嫁,原土地权益仍然享有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莱西某村的周某大对这句话深信不疑。“我两个妹妹都已结婚外嫁,户口都迁走了,就不算我们家庭成员,她俩无权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周某大振振有词。妇女外嫁,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了吗?且听法官说法。
1999年10月11日,周某大之父周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地名为“大拐”的5.5亩土地及地名为“河西崖”的5.6亩土地发包给周某家经营,家庭成员包括周某、再婚妻子吴某,及子女周某大、周某红、周某霞等8人。其中周某红、周某霞两人分别于2003年、2009年出嫁外村,户口也随之迁出,但均未在户口迁入地分得人口地。
2005年1月1日,周某大与父母在村委主持下分家,双方签订赡养协议书1份,并约定“河西崖”土地5.6亩归周某大耕种,其余土地归父母耕种。周某去世后,吴某委托周某大代为耕种“大拐”土地中的2.5亩。后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吴某、周某红、周某霞作为原告将周某大告上法庭。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红、周某霞外嫁后未在所嫁村分配承包地,其在原所属村土地承包权益应予以保障。根据周某大提交的赡养协议,吴某与周某大在2005年就家庭成员内部承包土地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该分配方案亦获得村委认可,故双方应按照该协议执行。根据该协议,周某大可以经营管理“河西崖”土地5.6亩,但“大拐”5.5亩土地中的2.5亩,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可以经营管理。考虑周某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情况,原承包户家庭成员现有六人,三原告主张“大拐”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较为合理,应予以支持。周某大应将其占用的2.5亩土地返还吴某、周某红、周某霞。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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