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 把土地还给继母妹妹

青岛晚报 2020-12-23 06:40 大字

审判庭

古语有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住莱西农村的周某大对这句话深信不疑:两个妹妹和继母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他告上法庭。“我两个妹妹都已结婚外嫁,户口都迁走了,不再算我们家庭成员了,她俩无权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的周某大振振有词。近日,莱西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继母和两个妹妹把他告了

1999年10月11日,周某大的父亲周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地名为“大拐”的5.5亩土地及地名为“河西崖”的5.6亩土地发包给周某家经营,家庭成员包括周某、再婚妻子吴某,及子女周某大、周某红、周某霞等8人。其中周某红、周某霞两人分别于2003年、2009年出嫁外村,户口也随之迁出,但两人均未在户口迁入地分得人口地。

2005年1月1日,周某大与父母在村委主持下分家,双方签订赡养协议书1份,并约定“河西崖”土地5.6亩归周某大耕种,其余土地归父母耕种。周某去世后,遗孀吴某委托周某大代为耕种“大拐”土地中的2.5亩。随后,一家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吴某、周某红、周某霞一起将周某大告上法庭。

三人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权益

莱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红、周某霞外嫁后未在所嫁村分配承包地,其在原所属村土地承包权益应予以保障。根据周某大提交的赡养协议,吴某与周某大在2005年就家庭成员内部承包土地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分配方案亦获得村委认可,故双方应按照该协议执行。根据该协议,周某大可以经营管理“河西崖”土地5.6亩,但“大拐”5.5亩土地中的2.5亩,周某大未提交证据证明可以经营管理。考虑到周某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情况,三原告主张“大拐”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较为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周某大应将其占用的2.5亩土地返还吴某、周某红、周某霞。

妇女的土地权利须依法保障

“法律赋予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关于外嫁女户口迁出后是否还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早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在本案中,周某红、周某霞作为已经外嫁的妇女,在未获得所嫁村庄分配人口地之前,娘家所在村委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其兄弟姊妹也不能侵占其土地份额。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李发旺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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