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事件”涉及法律和道德两大问题 □莫思委
王某与李某是山东莱西市某公司的同事,李某多次举报王某违反公司规定带馒头在工作间食用。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不实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情况,并向王某公开道歉。李某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但事后王某反悔,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当地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9月13日《法制日报》)
这起“馒头事件”的民事纠纷案,事实很清楚,李某是过错方,王某是受害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但王某事后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欲向李某追加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如此一来,事件便出现逆转,王某自此从有理者变成无理者。
由此,笔者认为,此事涉及的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问题,以及公民的个人道德修养问题,必须引起大家重视。
在法律框架下的协议、合同,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受到法律的保护。“馒头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过错方的李某,不折不扣地按协议办事,该道歉的已道歉,该说明的已说明。这充分证明李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他认错态度积极而诚恳,并且知耻而后勇,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错误,以挽回王某的名誉。如果王某不出尔反尔,此事就可以划上圆满的句号。但王某却偏偏不满足名誉上的恢复,还要获得经济上的赔偿。王某这种“越线式的追诉”,相当于单方撕毁合法的协议,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另一方面,从古至今,公民在道德修养和社交活动中普遍遵循“宽宏大量”的原则,提倡“得理也让人”“宰相肚里能撑船”等。就拿这起“馒头事件”来说,如果王某能把眼光放远一些,把心胸拓宽一些,重演一出当代民间版本的“将相和”剧目,等李某认错道歉之后,对过往之事一笑置之,主动与他握手言和,重续同事友情,说不准两人就此成为莫逆之交。只可惜王某偏偏抱紧自己的“委屈包袱”放不下来,试图得到加倍的利益,只能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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