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接连伤4人 工费也能赔,法院判例教您维权

半岛都市报 2020-06-22 04:36 大字

如何维权,这些判例给您提个醒

关于狗伤人的事件,双方当事人常常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诸法院。半岛记者整理以下法院判例,让您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禁养犬伤狗又伤人,养犬者被判赔偿

2019年6月的一个早上,姜某携其雪纳瑞犬在市北区延吉路某小区散步时,适遇徐某携束有牵引带的大白熊犬至此,姜某将雪纳瑞犬抱起,大白熊犬挣脱牵引带攻击姜某抱着的雪纳瑞犬,致姜某和雪纳瑞犬受伤。姜某诊断为狗抓伤,雪纳瑞犬经手术治疗。

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饲养的大白熊犬属青岛市禁养的烈性犬,该大白熊犬将姜某及其饲养的雪纳瑞犬致伤,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宠物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568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置不慎被狗咬伤,伤者自担30%责任

居民向记者展示伤口。受访者提供

咬人的哈士奇。受访者提供

说法

狗伤人饲养人应当担责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对于狗伤人一事,半岛记者咨询了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李海川律师。

据李海川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藏獒致人伤害的,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致人伤害的流浪狗,如经调查能找到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则该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负责赔偿;如该流浪狗系无主狗致人损害,又造成伤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困难救助。”李律师表示,市民遇有狗咬人情况,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或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2019年5月,宫某携自家小狗走到莱西市三木装饰城附近时,遇被告家两只小狗朝宫某家小狗扑咬,宫某将自家狗抱起后放下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左脚脚踝外侧。后因发现被咬处出血,宫某找到李某对象,李某电话告知宫某打车去医院打疫苗,后其开车带宫某去医院并支付宫某500元。宫某被咬伤后先后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1952.3元,支出交通费计503元。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李某未能妥善管理约束犬只,致使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宫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李某家的犬只扑向己方犬只这一突发状况发生时处置有所不慎,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由李某对宫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宫某所提交发票及所从事的职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法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误工时间过长,结合其治疗情况,以10日计算为宜。宫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52.3元、交通费503元、误工费1868.41元,共计4323.71元,应由李某赔偿70%即3026.6元,扣除已支付500元,还应赔偿宫某2526.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童因狂犬病去世,法院判三方担责

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饲养人、物业公司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而是在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理伤口,诊疗过程明显不合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长期、固定喂养,对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狗咬伤了包含浩浩在内四人。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无安全措施,因此导致黑狗咬伤浩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饲养人并对狗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2018年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273102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分别担责35%、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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