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送餐、观察不周……违法驾驶酿事故 青岛交警通报4起摩托车、电动车、货车交通事故案例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为全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近日,青岛交警公布了4起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大型货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因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
案例1“美团”骑手逆行撞人负全责
3月18日11时30分,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市北区徐州路与行人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李某为“美团”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徐州路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徐州路万达东门路段与正在过马路的潘某相撞,导致潘某受伤。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2观察不周开车蹭了路边车
3月23日12时25分,杜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市北区汤山路37号处与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杜某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汤山路东向西行驶至汤山路37号鹏派国际健身学院门前处,与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导致小型轿车右后部受损。货车驾驶员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3骑电动车撞上重型货车
3月24日20时50分,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204国道李家河中胜石油加油站处,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查,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因此,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4大型车倒车发生事故负主责
3月19日7时50分,张某驾驶大型汽车,沿莱西市绕马路与西张家寨子村路口处倒车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违反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汤臻通讯员曲海青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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