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成“职业”?此路不通

青岛早报 2019-09-02 05:58 大字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认定 “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此案落锤后,在民间借款行业中击起千层浪花,给众多从事民间借贷的“职业人”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这一案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而且极大地促使民间借贷行业走向规范化。办案法官提醒市民,民间借贷获高利息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想依靠职业放贷获利,不但得不到高利,还有可能触犯法律。相反,一些急需用钱的市民,要依法进行借贷,切不可为了一时之需,盲目与民间借贷职业人签订不合规的合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回放>>>

两年放高利贷28起

“这一案例打响了规范制约 ‘职业放贷人’行为的第一枪。 ”莱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2016年1月12日,借款人孙某向赵某借人民币43000元,期限为几个月,利息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之后孙某未偿还借款,赵某一张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16日,赵某作为原告在莱西法院涉及民间借贷纠纷28起,涉案债务人共39人,借条基本为统一格式,利息均约定为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判决:>>>

高息借贷法院不支持

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孙某只是赵某众多借款人中的其中一人。两人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孙某因通过合同取得的借款,应该返还本金。赵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本金,法院给予支持。但对于要求孙某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的诉求,因合同无效而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本案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无效,彰显了法院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决心,对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莱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 “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同时,职业放贷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也极易滋生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需要谨慎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民间借贷需要谨慎行事,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法官介绍,近几年职业放贷人起诉的借贷案件胜诉率普遍较高。职业放贷人为规避法律,可能会采取‘砍头息’、出具阴阳借条等方式掩盖高额利息。而被告因急需用钱等原因,签下事与实不符的协议,庭审中虽提出抗辩意见,但缺少佐证,最后有可能导致败诉。

法官介绍,对于放贷合约的形式,《合同法》及相关立法均未做出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可就放贷协议之形式及主要条款自行约定。但由于我国资金需要者法律意识较差,放贷协议的口头约定及简便订约还大量存在,无需履行任何手续,或者借贷双方仅履行简单手续,用借据或中间人来证明借贷关系。由于缺乏借贷合同或合同不规范,致使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出现举证困难的现象,放贷人与资金需求者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危害:>>>

职业放贷冲击金融市场

记者了解到,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高利贷的禁止性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只是对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率进行了认可,数倍以上利率虽然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却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市场上强烈的资金需求与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迅速结合,高利贷之风由此盛行。

近年来,我国银行利率普遍下调,市场开放引进了新的投资理念,市场投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节余资金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回报,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性正满足了投资者对利益的追求。

“民间借贷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但随着借贷利率非正常持续走高,风险亦在积聚。 ”法律人士介绍,受高利率的吸引,一部分人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了很大压力;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货币流量难以预测和控制,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资金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贷等问题外,还使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民间资金的运行数据,货币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间借贷抵消,不能很好地达到宏观调控目标。

规范:>>>

民间借贷应严守法规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出台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还要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本版撰稿记者康晓欢通讯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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