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假货欺诈 教你这样取证

青岛早报 2019-04-01 11:16 大字

出售拼装电动车,属于消费欺诈;网购维权,应当充分举证;销售"三无产品"十倍赔偿后悔不及……近日,关于这几种典型的消费骗局,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个案例,教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

案例

A

出售拼装电动车消费欺诈不可取

起诉:新买的电动车是拼装货

前段时间,市民戴某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支付购车款31000元。随后,戴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检验,认定涉案车辆为拼装车,不合格。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痕监字第1611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电动四轮车应类属纯电动汽车,归属机动车范畴。戴某认为该车为拼装车,属于不合格产品,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000元。

法院判决:生产商知情不告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告知原告涉案车辆系拼装车的事实,也即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法院作出如下判定:被告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售给原告的低速电动车系蓄电池观光车,可以在广场、社区、公园、码头、城市道路等非高速、一级公路范围内以及普通道路行驶。原告驾驶涉案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原因之一是原告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涉案车辆为拼装车,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被告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车辆出厂时都随车带有出厂合格证,其显然知悉涉案车辆为拼装车的事实,但并未履行向原告如实告知车辆实际情况的义务,应推定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拼装车、不合格的事实。

被告的这一行为对原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产生了影响,依法应认定被告河北某车业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规定。原告购买车辆的价格为31000元,现原告主张赔偿93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有的"退一赔一"提升至"退一赔三",制定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一般来说,除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均可向商家要求3倍赔偿。但如果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本身没有安全问题,只是标志标注不清或存在虚假宣传、以此充好、以低等级冒充高等级、净含量不足等问题,一般也只能按照3倍赔偿,而不能要求10倍。

案例

B

网购维权怎么办充分举证是关键

起诉:服用保健品后孩子过敏

赵某于2017年9月26日在淘宝店铺“某保健品商行”购买了60盒某品牌的蛹虫草胶囊,计款10080元。该蛹虫草胶囊系无锡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进行销售,该产品名称为蛹虫草胶囊,其外包装标识及标签齐全,其中主要原料蛹虫草子实体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赵某购得该产品后便给小孩服用,小孩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赵某认为其标签中仅标注"少年儿童不宜食用",显然属于标注不全,标签属于重大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退还原告货款10080元,并支付10倍货款赔偿金100800元,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购买的60盒蛹虫草胶囊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称的该产品标注主要功能为增强免疫力且不宜适用人群未包含婴幼儿(3周岁以下),所以便给小孩服用,小孩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的问题。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已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少年儿童意指未满18周岁的人,即使原告所说的情况属实,其也是违反产品说明不正确使用产品而导致的后果,与产品质量无关。另外,被告无锡某健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并无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由于无法与商家进行直接接触,所以应特别注意销售网站中关于产品的介绍、功能、退换货等内容的介绍,并详细了解销售网站平台提供商及商品销售商的信息;在收货时应当着快递人员的面及时验货,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与商家在网店中描述的不符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与商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沟通,沟通过程中可通过录音、网络聊天记录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C

销售“三无产品”十倍赔偿悔断肠

起诉:买到三无食品 要求10倍赔偿

2018年4月,刘某先后分三次在重庆路某超市以单价210元/包的价格购买即食海参59包,总计价款12390元。经审查,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刘某认为该超市销售法律禁止经营的"三无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路某超市退还货款12390元,支付10倍赔偿金123900元。

法院判决:退货款还得赔偿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产品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都不得违反该标准。本案中,涉案即食海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未对上述食品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对上述食品进行销售,应当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海参货款并按照10倍价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添加剂超标、食品过期、农药残留、营养成分含量与标注不符等情况,均适用10倍赔偿标准。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也适用这一赔偿规定。需注意的是,10倍赔偿一定是针对上述商品本身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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