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起诉“美团”不正当竞争 青岛中院判“美团外卖”赔偿“饿了么”100万元 双方均服判不上诉
10月11日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双方均服判不上诉,“美团”表示,将主动履行判决。
“饿了么”告“美团”
强迫商户使用独家服务
原告诉称,原告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青岛市即墨区。两被告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服务范围同样包括青岛市即墨区。在本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只有“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两家较大的电商平台提供在线餐饮服务。“美团外卖”平台在即墨地区的经营时间更长,拥有更多的平台商户。“饿了么”进入即墨地区后,“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已入驻“美团外卖”的商户入驻“饿了么”,减少消费者的选择,阻碍“饿了么”在该地区实施健康竞争,给“饿了么”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跨平台经营商户受影响
被告辩称,涉案商户与“美团外卖”平台存在独家经营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不在其他平台进行经营活动,被告对违约商户回收服务优惠的行为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即墨区商户均系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后入驻“饿了么”平台的跨平台商户。涉案即墨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线经营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出现了以下情况:优惠活动被取消,配送范围被修改,通过店铺名称无法正常搜索,正常配送范围内平台显示无法配送等。在上述情况发生期间的经营数据显示,“美团外卖”平台活动补贴订单、有效订单、营业额、曝光人数均大幅下降。
法院依法判决
“美团外卖”赔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原告作为“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与经营“美团外卖”平台的被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对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等行为,影响商户正常入驻“饿了么”平台经营以及造成“饿了么”平台商户的流失,妨碍原告的正常经营,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对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
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吕佼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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