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五)
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五)
半岛全媒体记者高晓飞整理
第四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法分别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户主(家庭实际居住地一方)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认定材料。
(二)城市居民户籍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或高新区),户籍地所在区与实际居住地所在区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地所在区办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办理。
(三)城市居民户籍在七区或高新区,在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居住、有合法住所且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市办理。租住、借住、寄居或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地所在区办理。
(四)城市居民户籍在三市,在七区或高新区居住、有合法住所且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办理;租住、借住、寄居或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地所在地市办理。
城市居民户籍在三市,且在三市居住的,参照(二)款办理。
(五)农村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户籍地申请办理。
(六)对于户口在本市而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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